山河动态

暴力犯罪与未成年人辩护:防卫过当与附条件不起诉实战

2026-06-10 山河律师 阅读约3分钟 2 次阅读

暴力犯罪与未成年人辩护:防卫过当与附条件不起诉实战解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暴力犯罪与未成年人辩护案件中,始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如何通过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被害人过错等情节降低罪责,以及如何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未成年人争取不留案底的机会。以下结合具体法条分析。

一、防卫过当与被害人过错:刑法第20条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在任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我们律师团队发现被害人存在言语刺激行为,符合【被害人过错】情节,结合任某某系醉酒激情犯罪、无预谋,依据刑法第48条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成功将一审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为死缓限制减刑。此外,方某某故意伤害案中,依据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以及第72条缓刑适用条件,我们强调婚外感情纠纷引发的被害人过错,结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6万元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号:(2021)粤0703刑初791号)。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赵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中,赵某某(15周岁)因琐事防卫过当致人重伤二级。我们律师团队迅速启动以下工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申请社会调查,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依据刑法第67条认定自首(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指导家属赔偿10万元并取得谅解;提交附条件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八个月(案号:台检未附不诉〔2025〕1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若赵某某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期满后将正式不起诉,不留犯罪记录。

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刑法第293条与第234条的辨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要求“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而第234条故意伤害罪针对特定对象。在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中,我们律师团队通过论证刘某某行为系针对特定对象、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成功将罪名从寻衅滋事罪辩护为故意伤害罪,并争取到缓刑。依据刑法第67条,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第72条,结合赔偿谅解,法院最终适用缓刑。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山河律师
山河律师

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_武汉专业法律咨询_周叶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有法律问题?立即咨询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解答,首次咨询免费

联系我们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凌家山北路武汉光谷企业天地2号楼303-305
  • 18672397240
  • 周律师
  • 23254112@qq.com
  • 2325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