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撤销的法定情形与法律依据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2
不动产证撤销的法定情形与法律依据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提示,不动产证撤销的核心争议在于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 提供虚假材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9条,当事人伪造产权转让协议、继承人放弃声明等材料骗取登记的,登记机构经核实后可撤销。
- 登记机构错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0条,登记机构因工作失误导致面积、产权人信息登记错误的,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更正。
- 司法裁判撤销:依据《民法典》第234条,权属争议经法院判决或仲裁确认原登记不合法的,登记机构应凭生效法律文书撤销。
- 法律文书被撤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1条,作为登记依据的判决、裁定等被撤销或变更的,原登记应随之撤销。
- 欺诈、胁迫手段:依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50条,因欺诈或胁迫办理登记的,受害方可请求法院撤销登记行为。
- 行政行为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登记机构未按法定程序审核即发证的,上级机关可责令撤销或由法院判决撤销。
发现上述情形后,权利人可向登记机构提交撤销申请、申请更正或异议登记,或通过诉讼确权。不动产证被撤销后,真正权利人可凭法院判决或更正材料重新申请登记,并追究虚假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