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竞争性数据权益的边界界定与责任认定——湖北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法治资讯 2026年6月8日 2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资源。电商平台通过长期投入积累形成的规模化电子数据集合,究竟享有何种权益?竞争对手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利用此类数据的合法边界何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为上述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指引。本文以律师视角,梳理本案基本事实及两审法院裁判逻辑,分析竞争性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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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系某知名电商平台的运营者及数据采集、控制者。其通过与平台用户签署服务协议的方式,合法获得采集、存储、使用平台相关数据的权利。案涉数据为包含商家、消费者、交易订单等信息的规模化电子数据集合,系原告投入大量成本后合法收集、处理、生产、加工形成的成果。
被告修某公司、李某开发运营“某查查”软件,通过插件技术及“积分奖励”“悬赏令”“互助捉拿恶人”等形式,组织商家提供并向第三方购买等手段,获取原告平台的商业数据。被告利用上述数据提供平台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并对平台账户进行“恶意”打标。原告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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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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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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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案明确了两大核心裁判规则:一是电商平台投入成本合法加工形成的规模化电子数据集合,具备商业价值与竞争属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数据权益;二是第三方未经授权,以技术手段非法抓取平台数据、恶意标记平台账户、干扰平台运营的行为,不属于数据合理流通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