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竞争性数据权益的边界界定与责任认定——湖北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法治资讯 2026年6月8日 2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资源。电商平台通过长期投入积累形成的规模化电子数据集合,究竟享有何种权益?竞争对手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利用此类数据的合法边界何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为上述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指引。本文以律师视角,梳理本案基本事实及两审法院裁判逻辑,分析竞争性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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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系某知名电商平台的运营者及数据采集、控制者。其通过与平台用户签署服务协议的方式,合法获得采集、存储、使用平台相关数据的权利。案涉数据为包含商家、消费者、交易订单等信息的规模化电子数据集合,系原告投入大量成本后合法收集、处理、生产、加工形成的成果。

被告修某公司、李某开发运营“某查查”软件,通过插件技术及“积分奖励”“悬赏令”“互助捉拿恶人”等形式,组织商家提供并向第三方购买等手段,获取原告平台的商业数据。被告利用上述数据提供平台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并对平台账户进行“恶意”打标。原告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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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理

法院认定: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所控制的案涉数据系经合法途径收集、加工形成的规模化电子数据集合,具有可集成、可交互的特点,能够为原告稳定有序经营带来竞争优势,具有极大的潜在商业价值,原告对该等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

被告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原告商业数据,并提供查询服务及“恶意”打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数据有序流通和合理利用的范畴,妨碍、破坏了平台的正常交易机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原告商誉实际受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举报、空号检测、自动检测、账号查询、API接口服务等功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67876元;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号、小红书账号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25)鄂01知民初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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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理

一审判决作出后,修某公司、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核心上诉理由为:其一,涉案数据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专属数据权益,数据流通具有公共属性;其二,自身经营行为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赔偿金额过高、责任过重。
淘某公司、天某公司二审答辩坚持一审核心观点,主张自身对涉案加工成型的数据集合享有合法竞争性权益,被告恶意攫取数据、干扰平台运营的行为具有明显侵权恶意,侵权后果严重,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数据权益属性、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合法有据,被告行为明显突破数据合规利用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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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案明确了两大核心裁判规则:一是电商平台投入成本合法加工形成的规模化电子数据集合,具备商业价值与竞争属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数据权益;二是第三方未经授权,以技术手段非法抓取平台数据、恶意标记平台账户、干扰平台运营的行为,不属于数据合理流通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实务角度而言,本案厘清了数字经济下数据利用的合法边界,区分了合规数据共享恶意数据侵权的核心界限。一方面认可数据要素的流通价值,另一方面严厉规制“搭便车”式攫取他人数据成果、破坏市场秩序的不当行为,兼顾了数据权益保护与行业创新发展。同时,该案明确了数据侵权主体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完整责任承担方式,为市场主体合规开展数据经营、司法机关审理新型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考,助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构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