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CP术后空气栓塞致残,医院担责50%获赔165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2
ERCP术后空气栓塞致残,医院担责50%获赔165万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院对罕见并发症ERCP术后空气栓塞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比例是否合理。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第122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逐条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医院过错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广东省医学会鉴定意见明确医院在【术前评估】、【术中操作】及【术后观察】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民法典》第1221条。因此,即使空气栓塞为罕见并发症,医院仍不能免责。
第二,关于因果关系与责任比例。鉴定认定医院过错与患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参与度50%。我们律师团队认为,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结合鉴定结论判定医院承担5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患者自身疾病风险亦属考量因素。
第三,关于赔偿项目与计算。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支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996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完全护理依赖的后续护理费按5年计算,符合该解释第8条;二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按20年计算,依据该解释第12条。
综上,本案核心启示:罕见并发症不必然免除医院责任,关键在于举证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我们提醒患者,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应通过专业鉴定锁定过错,并全面主张损失。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