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亿元委托贷款纠纷,银行成功追索全部本息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某农商行3亿元委托贷款纠纷案(案号:(2022)甘08民初8号)已成功结案,银行作为受托人实现全部本息追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担保人主张对外担保未经有效决议、担保范围不包含利息及罚息,试图免除或缩小担保责任。
我们律师团队依据具体法条逐条分析如下:
第一,针对某大地产集团公司主张担保无效的抗辩。我们提交该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证据,证明对外担保已履行内部程序。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相对人仅负形式审查义务。本案中,委托方广某公司已审查其决议,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担保合同【有效】。
第二,针对北京某公司主张仅对本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我们论证:股东决定中“为本金3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对担保事项的概括授权,并非对担保范围的限制。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利息、罚息等,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第三,针对某大地产集团石家庄公司主张质押范围不应包括利息的抗辩。我们主张:股东决定授权提供质押,未明确排除利息;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包括利息,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某悦公司偿还本息,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方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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