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胸骨假体案:如何证明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的“明知”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发现,患者即使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往往仍难以获得惩罚性赔偿。难点在于必须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或销售。以下以2025津02民终7697号案为例,结合具体法条逐层分析。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适用惩罚性赔偿需同时满足: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本案中,我们律师团队通过调取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某公司【明知】无资质仍生产未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属于主观故意。
第二,销售者责任方面,依据《民法典》第1207条,销售者【明知】产品缺陷仍销售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我们调取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请示及采购记录,证明某药公司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属于【应当明知】而放任销售。
第三,因果关系认定上,依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12条,我们引用天津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证实产品设计缺陷与患者六级伤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第四,损害后果严重性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六级伤残,符合【健康严重损害】标准。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某药公司连带赔偿损失786,046.82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1,572,093.64元。
我们律师团队建议,维权关键步骤包括:及时封存产品、调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