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存3500万,业务员为何能判缓刑?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1日 2
非法吸存3500万,业务员为何能判缓刑?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近期关注一起典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某作为公司人事负责人,涉案金额3552万元,最终获判缓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底层业务员或行政人员,在涉案金额巨大时,能否争取从犯认定并适用缓刑?我们律师团队结合具体法条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从犯认定。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于某虽为人事负责人,但未参与资金运作、不控制账户、不决定利率,仅按指令行事。法院采纳了从犯意见,依法减轻处罚。我们律师团队提示:非吸案件中,不直接从事销售或资金管理的员工,应重点论证其【辅助性角色】。
第二,关于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于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我们建议当事人一旦被调查,应【主动配合】以争取自首认定。
第三,关于退赔退赃。根据【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于某家属代为退缴工资等违法所得23万余元,并与部分投资人达成谅解。我们律师团队强调:退赔个人违法所得(即便仅为工资),是法院考量【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减轻】的关键因素。
第四,关于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我们律师团队认为,认罪认罚应【尽早启动】,以最大化量刑优惠。
最终,法院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本案启示:涉众型经济犯罪中,业务员、行政人员等底层参与者,应重点围绕从犯、自首、退赔、认罪认罚四大情节构建辩护方案。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