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反垄断管辖权胜诉案解析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1日 2
跨境电商反垄断管辖权胜诉案解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注意到,2024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某某逊方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确认中国法院对跨境电商反垄断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国法院能否对境外电商平台的垄断行为行使管辖权?我们律师团队结合具体法条逐条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原告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某公司通过《信息授权使用协议》实际控制某某克公司名下店铺,某某逊关店行为直接影响其经营利益,因此某公司为适格原告。
第二,关于案件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当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侵权之诉。两公司明确选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权之诉,故不受《商业解决方案协议》中卢森堡法院管辖条款约束。
第三,关于涉外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6条,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的侵权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某某逊欧洲核心公司等外国公司参与实施关店行为,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应列为被告。
第四,关于域外管辖。依据《反垄断法》第2条,域外垄断行为对中国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某某逊封店行为直接导致中国卖家无法进入欧洲市场,对中国跨境电商出口竞争造成实质影响,中国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及跨境电商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