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名称不能随意跨界注册化妆品商标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1日 2

角色名称不能随意跨界注册化妆品商标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近期处理了一起典型的角色名称商标纠纷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动画片《蓝某灵》中的角色名称“蓝某某”,被他人注册在“化妆品”商品上,是否与在先的“蓝某”商标构成近似,以及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能否突破商品类别限制。

我们律师团队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分析,商标近似判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比对。本案中,“蓝某某”与“蓝某”在文字构成上高度近似,且均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蓝某某”有特定创作来源为由维持注册的决定,我们引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指出:角色名称的知名度若仅限于影视娱乐领域,则其【商品化权益】的保护范围不能随意跨界。动画片的知名度不足以使化妆品领域的相关公众将“蓝某某”与动画片建立稳定联系,否则将导致非驰名的角色名称获得比驰名商标更宽的保护,与法律体系相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认定“蓝某某”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无效。这一判决确立了重要规则:角色名称不能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界限,损害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商标争议与商品化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