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介入术后瘫痪医院责任认定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1日 1

肺癌介入术后瘫痪医院责任认定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认为,肺癌介入手术后瘫痪的医院责任认定,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瘫痪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下结合具体法条进行分析。

第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若医院在术前评估、术中操作或术后护理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例如【术前未排查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出血风险增加,或【术中导管操作不当】损伤脊髓神经,医院需对患者瘫痪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若医院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术前书面告知介入手术可能存在的神经损伤等风险,且患者签字确认,同时手术操作完全符合《肺癌介入诊疗指南》等现行医疗规范,则瘫痪可能属于现有医疗技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在此情形下,依据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原则,医院无需担责。

第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若患者瘫痪是因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如导丝断裂遗留体内,或【术前评估严重不足】未发现血管畸形所致,则可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院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们律师团队建议,患者及家属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完整病历、手术同意书、影像报告等,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明确医院过错。若医院存在过错,可依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伤残赔偿等。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医疗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