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律师辩护获刑十三年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1日 1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律师辩护获刑十三年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如何准确定性,以及各被告人责任如何划分。结合《刑法》相关法条,我们逐条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自首认定。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采纳该意见,对赵某某从轻处罚。
第二,关于被害人过错。案件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杨某某与赵某某之妻存在不正当关系,虽未被直接认定为过错,但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时已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第三,关于赔偿与谅解。赵某某家属积极赔偿3万元,虽未完全取得谅解,但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及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关于共同犯罪责任划分。赵某某系首要分子,但未直接实施伤害致死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院区分主从责任,赵某某与直接致死的赵某2均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三年,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