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改判要点解析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1

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改判要点解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近期关注到孙某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该案经再审改判,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婚前个人存款是否被错误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转移财产行为是否应被追责。以下我们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逐条分析法律要点。

第一,关于婚前个人存款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本案中,孙某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系婚前积累,但一审、二审未作区分,直接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违反法律规定。再审法院依据该条款,纠正了错误认定,将婚前存款排除出共同财产范围。

第二,关于涉及案外人财产的扣除。《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若银行存款中包含代收他人款项,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孙某某部分存款系代收款项,再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该部分不应纳入分割,体现了对案外人财产权的保护。

第三,关于转移财产的责任。《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孙某某提交了唐某大额取现及向案外人转账的证据,但再审判决未明确追责,我们律师团队认为,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损害赔偿。

第四,关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婚前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对该部分计算无误,再审予以维持。

本案再审改判将补偿款从134万余元调减至109万余元,体现了对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严格区分。我们提醒,复杂财产分割案件中,银行流水梳理、证据链构建及法条精准适用至关重要。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