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二审改判策略分析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二审改判策略分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注意到,本案二审改判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审认定的销售金额是否包含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数额,必须严格限定于【含有毒、有害成分的产品】对应的销售金额。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销售金额为145200元,但辩护律师通过审查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及物流电子凭证,发现其中54500元对应的产品系在2023年5月29日之前生产,彼时被告人尚未购入西地那非原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毒、有害成分的认定必须以产品实际含有该成分为前提。因此,该54500元依法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二审法院在(2025)吉75刑终2号判决中采纳该意见,将销售金额核减至90700元,并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将刑期从原审较重实刑调整为有期徒刑二年。本案表明,二审辩护中【精准定位事实错误】对量刑影响显著。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