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二审胜诉案例解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始终聚焦【争议焦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原告深圳某公司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湖南某置业公司等三被告索赔300万元,但最终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以下我们结合具体法条,逐条分析胜诉关键。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64条第2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本案中,法院通过比对涉案专利“房屋”与被诉别墅的主视图、右视图等,认定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未落入保护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乡村别墅设计空间较小,消费者更容易注意细微差异,从而支持我方抗辩。
【具体分析】:
- 主视图差异:被诉房屋二楼窗户上沿为弧形,涉案专利为直线型;二楼护栏为T型,涉案专利为齿轮状;且被诉房屋缺少涉案专利的二楼小窗户设计。这些差异显著影响整体视觉效果。
- 右视图差异:被诉房屋阳台延伸至背部,与三楼阳台边缘对齐,而涉案专利阳台未延伸,面积较小;护栏形状也不同。
- 后视图与左视图差异:三楼阳台护栏、窗户形状不同;被诉房屋外墙内凹,涉案专利为平面;左视图显示被诉房屋一楼和二楼向外凸出,涉案专利仅二楼凸出。
综上,我们律师团队主张,上述差异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在整体视觉上区分二者,属于不同设计。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不构成侵权。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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