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某加工合同二审改判追回21万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2
柳某某加工合同二审改判追回21万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对柳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案进行法律复盘。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将案外人张某某收取的16万元计入已付款,是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我们律师团队依据相关法条逐条分析如下:
一、争议焦点:16万元付款凭证缺失,不应认定为已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朱某某、吴某某未能提供任何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有效凭证,仅凭证人张某某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16万元已实际支付。一审法院认定该笔款项为已付款,属于证据不足。
二、争议焦点:合伙关系已终止,张某某无权代收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依约定或惯例代收款项。但本案中,柳某某与张某某的合伙关系仅存续于2020年至2021年,而争议的16万元发生在2022年之后,合伙关系已终止。张某某无权代柳某某收款,一审法院以“符合交易习惯”为由认定该笔款项有效,适用法律错误。
三、争议焦点:当事人明确否认,对方主张应被排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反驳对方主张需提供证据。柳某某在微信对账中明确回复“这个你不能这么写的”,即时否认了16万元的关联性。该证据直接否定了朱某某、吴某某的抗辩,二审法院应予采信。
综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我们律师团队意见,认定一审“处理不当”,改判朱某某、吴某某多支付21万余元并全额支持利息。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加工合同纠纷二审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