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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维权:承运人赔偿83万

2026-06-10 山河律师 阅读约2分钟 3 次阅读

无单放货维权:承运人赔偿83万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结合司法实践,对无单放货案(案号(2025)粤72民初2642号)进行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明确: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赔偿范围如何认定。

一、承运人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本案承运人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直接违反上述法定义务。法院认定其构成无单放货违约。

二、承运人免责抗辩无效
承运人主张“卸货港法律导致丧失控制权”作为抗辩。我们律师团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指出承运人需举证证明卸货港法律禁止凭单交货。本案承运人未能举证,法院不予支持。

三、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赔偿额按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本案中,法院以商业发票认定货物EXW总价12万余美元,结合集装箱体积占比酌定海运费,最终判决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及运费共计人民币82万余元,并按LPR计算利息。

四、证据链关键要点
我们律师团队强调,无单放货案件需准备:正本提单(证明合法持有人身份)、集装箱流转记录(证明货物已被提取)、商业发票及付款记录(证明损失金额)。证据缺一不可,否则影响责任认定。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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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_武汉专业法律咨询_周叶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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