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送货员劳动关系认定胜诉案:谢某某案解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新业态用工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本文以谢某某案为例,直击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争议焦点,并引用具体法条逐层分析。
争议焦点:谢某某为商行送货,商行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但谢某某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最终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第一,主体资格。育某商行作为个体工商户,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谢某某为自然人,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符合该条第一项。
第二,劳动管理。谢某某的工作时间、内容、流程均由商行通过微信指令安排,需报告完成情况,不能自行决定。这体现了【劳动管理】特征,符合该条第二项“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要求。
第三,业务组成部分。送货是商行食品销售业务的必要环节,谢某某提供的劳动属于商行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符合该条第三项。
此外,商行提供送货摩托车、按月支付报酬并备注“工资”,进一步印证劳动关系。而承揽关系要求承揽人自行提供设备、自主安排工作、自担经营风险,本案中谢某某不符合这些特征。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成立,二审法院(江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律师团队建议:新业态劳动者应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工作指令等证据,以证明劳动管理事实。用人单位若试图以承揽关系规避责任,将面临法律风险。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