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去产能政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违约金如何调整?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经研究分析,该案核心争议在于政府去产能政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以及违约金应如何合理调整。以下结合具体法条进行逐条分析。
第一,关于政府政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国务院虽于2016年发布去产能意见,但唐山市后续具体关停通知属于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被告明显不公平,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情势变更。
第二,关于违约金的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剩余收益属于【期待利益】,并非实际损失,且合同无法履行非被告主观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智力成果投入、设备成本等因素,对违约金酌情支持50万元,体现了公平原则。
第三,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分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法院支持被告支付已产生收益,同时认定原告自行订购未交付的设备应由其自行处理,符合减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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