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189743元如何起诉维权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1

拖欠货款189743元如何起诉维权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结合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号:(2024)鲁1312民初3242号)进行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电子证据能否证明欠款事实及金额。

我们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核心法条为《民法典》第595条、第62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

第一,关于买卖合同成立。依据《民法典》第595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双方通过微信完成询价、报价、确认订单、发货、催款等全流程,微信记录已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关于付款义务。依据《民法典》第626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李某某已支付320000元,剩余189743元未付,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的语音及文字回复,足以证明欠款金额。

第三,关于电子证据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我们律师团队对微信账号注册信息、支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按时间顺序整理,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交易主体、交易过程及欠款总额。

第四,关于缺席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电子证据链,认定欠款事实成立,判决全额支持189743元货款。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