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再审胜诉,成功减损1700万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1

建设工程再审胜诉,成功减损1700万

小王是一家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工程完工后却因工程款纠纷被起诉,原审法院判决他支付2000多万元,公司账户被冻结,眼看就要倒闭。他找到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时,满脸焦虑:“我真的没路走了吗?”我们律师团队接手后,仔细查阅原审卷宗,发现案件存在三大致命问题。

我们律师团队发现,原审中的鉴定报告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鉴定材料未经双方质证,部分图纸竟是单方提供;鉴定人员未出庭接受质询,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权;鉴定方法也未按合同约定计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意见必须经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份鉴定报告不应被采信。

接着,我们指出原审法律适用错误。法院依据合同无效后“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判决施工企业承担全部损失,但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本案工程已交付使用,应按合同计价,而非让企业承担全部损失。

此外,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远超法定上限。我们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主张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超过损失30%的部分应予调减。

我们律师团队以“鉴定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违约金过高”三项事由申请再审,并提交最高法判例。再审法院审查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对方主动和解,最终以300余万元调解结案,为客户减损1700余万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很多当事人只关注“判错了”,却忽略了“怎么判的”。建设工程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鉴定意见往往是胜负关键,必须敢于对不规范鉴定说“不”。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