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证据不足不起诉,律师如何推翻主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证据不足不起诉,律师如何推翻主观明知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案件时,发现【主观明知】的认定是辩护成功的关键。以W某案为例,公安机关指控其介绍他人出售对公账户,涉案流水902万余元,但经我们律师团队审查,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W某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证据不足时,辩护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争取不起诉决定。

一、关于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
我们律师团队指出,控方需证明W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推定明知需有客观依据。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仅提及“走账”,无敏感词如“洗钱”或“跑分”,且W某未获利,不符合司法解释中【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推定情形。因此,证据不足。

二、流水巨大不能反推明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需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公安机关以账户流水902万余元反推W某明知,但我们认为,W某出售账户时无法预知未来流水,事后流水大小不能作为认定当时明知的依据。这违反了【主客观一致】原则,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

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不起诉
我们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要求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未提供直接证据;第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沧新检刑不诉【2024】591号)。这标志着W某行为不构成犯罪。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