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争取轻判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1

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争取轻判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发现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以及【从犯、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的把握上。以下结合具体法条,逐条分析辩护策略:

第一,关于帮信罪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帮信罪需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我们律师团队在证据审查中,重点核实当事人对资金性质的认知程度。若当事人仅系出借银行卡,未参与实际转账或对资金来源非法性不知情,则可主张【主观不明知】,争取无罪或不起诉。

第二,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该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我们律师团队会审查【资金流转路径】及【当事人获利金额】。若当事人仅提供账户,未参与后续转移或洗钱行为,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规定,主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关于自首与坦白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我们律师团队会指导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固定自首情节。对于到案后如实供述但未主动投案的,可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主张【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第四,关于退赃退赔的作用。《刑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我们律师团队会积极协助当事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此作为争取缓刑或最低刑期的关键筹码。

第五,关于证据链的审查。在帮信案中,我们律师团队重点核查【银行卡流水】与【被害人报案金额】的对应性。若资金混同或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主张证据不足,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或争取降档处理。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