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协议开课后不退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1

培训协议开课后不退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认为,培训协议中“开课后不退费”条款是否构成霸王条款,核心争议在于该条款是否属于【未显著提示的格式条款】或【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解约权】。以下结合具体法条进行分析: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若培训协议中的“开课后不退费”条款未以加粗、单独告知等方式显著提示,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第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例如,条款规定“无论机构是否违约,开课后一律不退费”,直接排除了消费者因机构未按约定授课、教学质量不达标等情形下的解约权,属于无效条款。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若合同中“不退费”条款未进行显著提示,法院可直接认定该条款无效。此类条款本质上属于违法霸王条款。

第四,若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诱导报名等行为,消费者除主张退费外,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