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涉诈骗案如何争取不起诉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2
在校学生涉诈骗案如何争取不起诉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结合近期代理的一起在校学生涉诈骗案,为您解析争取不起诉的关键法律路径。本案中,当事人邱某系在校大学生,因在诈骗聊天群内充当“托”获利7238元,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过我们律师团队精准辩护,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得以继续学业。
争议焦点:在校学生充当诈骗“托”的行为,是否必须起诉判刑?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逐条分析如下:
第一,从犯情节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邱某未参与诈骗方案设计,未直接联系被害人,仅充当“托”发送虚假截图,获利较少,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这是我们争取不起诉的核心依据。
第二,自首情节的适用。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条件,为免除处罚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三,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邱某全额退出违法所得7238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体现悔罪态度,节约司法资源。
第四,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邱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符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的条件,检察院最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们律师团队提示:在校学生涉罪案件,【黄金37天】内争取取保候审和不批捕至关重要。律师越早介入,越能有效固定从犯、自首等有利情节,为不起诉奠定基础。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