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无效宣告案:如何证明在先使用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1
商标恶意抢注无效宣告案:如何证明在先使用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商标恶意抢注案件中发现,许多企业因未能及时收集有效证据而陷入被动。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三方商标注册是否构成【恶意抢注】,核心法条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们律师团队认为,证明【恶意抢注】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第一,证明委托人【在先使用】。我们系统收集了委托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增值税发票、展会及网站宣传记录,所有证据形成时间均早于第三方的商标申请日。
第二,证明委托人商标【有一定影响】。我们提交了产品全国销售记录、媒体报道、行业排名及长期客户评价,充分证明该商标在行业内已具有知名度。
第三,证明第三方【恶意】。第三方与委托人同行业,明知委托人商标仍抢注,且抢注后未实际使用,反而向委托人发送律师函索赔,并同时抢注其他企业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裁定宣告该恶意抢注的商标无效。我们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及时注册商标、规范保留使用证据,并定期监测商标公告。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