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集团子公司能否同项目投标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1

同一集团子公司能否同项目投标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结合实务经验,对同一集团子公司能否同项目投标这一争议焦点作出如下法律分析:

一、子公司能否投标,核心看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相同】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因此,若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同一人,且相互间无直接控股关系,原则上可以投标。

二、子公司间存在【直接控股】或【负责人相同】的情形,则禁止投标。例如:A子公司控股B子公司,或A、B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则二者不得同时投标。此类情形直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

三、项目招标文件如有明确禁止条款,如注明“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不得同时投标”,则所有子公司均需遵守该约定,否则投标无效。

四、同一集团子公司同项目投标是否构成串通投标,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协同行为】。若子公司独立编制投标文件、独立报价,仅因同属集团,不构成串通投标;但若存在协商报价、共享标底信息等行为,则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及《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