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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无证据维权,律师锁定责任获赔16.5万

2026-06-09 山河律师 阅读约2分钟 6 次阅读

动物致害无证据维权,律师锁定责任获赔16.5万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注意到,在动物致害纠纷中,受害人常因缺乏直接证据而陷入维权困境。以潘某案为例,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无监控、无目击证人时,如何认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我们律师团队结合该案,从以下法条逐层分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方虽否认,但出警记录记载“系潘某被王某某的狗扑倒”,执法记录仪视频中丁某承认“狗逃出来的”、王某某指认“都咬断了”,构成对饲养事实的直接证明。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民事诉讼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一方证据证明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即应认定。本案中,出警记录、执法视频、当事人现场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使法官确信潘某受伤由被告家犬只造成。

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责任主体包括饲养人和管理人。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某作为管理人承担30%责任,其父作为饲养人承担70%责任,合计赔偿16.5万元。本案明确:即便无直接目击证据,通过挖掘执法记录、运用证明标准,仍可锁定责任。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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