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居住权纠纷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2

公房居住权纠纷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公房居住权纠纷案件中,注意到【争议焦点】在于“同住人资格”的认定。根据(2025)沪0104民初1244号案,原告主张被告强行换锁、阻止其居住,构成妨害。法院最终支持原告排除妨害的诉请。

我们律师团队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房居住权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及相关规定,逐条分析如下:

第一,同住人资格需满足三个条件: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住房。本案中,原告户籍自1996年迁入从未迁出,且长期居住,符合前两项。

第二,关于他处住房问题。被告曾享受公房拆迁安置福利,属于【他处有房】情形,不符合同住人资格。原告虽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但上海高院明确【经适房不视为“他处有房”】,因此原告未丧失居住权。

第三,关于实际居住证据。我们团队通过邻居证言、水电费记录等证明原告曾长期居住,被告于2020年底搬离,且系争房屋有两间卧室,不存在面积狭小无法容纳双方居住的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排除妨害。我们提醒,公房纠纷中证据组织至关重要,特别是户籍变迁、实际居住记录、他处住房情况等。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