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停稳乘客下车摔倒责任如何认定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1
公交停稳乘客下车摔倒责任如何认定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交停稳后乘客下车摔倒的责任划分,核心争议在于公交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乘客是否存在过错。以下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逐条分析。
一、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意味着,若公交公司存在过错,例如【地面湿滑未设警示】、【踏板故障】或【未及时清理障碍物】,需承担赔偿责任;若乘客存在【故意自伤】或【重大过失】,如下车时奔跑、未观察路况,则自行担责;若双方均有过错,按比例分担责任。
二、责任认定需综合双方行为。若公交公司过错主导,如【台阶湿滑未设警示标识】,公交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若乘客自身过错主导,如【携带大件行李未扶稳】或【强行下车】,乘客承担主要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如【车辆未完全停稳即提示下车】,则按过错程度分担。
三、公交公司免责情形包括: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如突发心脏病导致摔倒;【故意行为】如自伤;【重大过失】如下车时明知有危险仍强行行动,如雨天穿高跟鞋未注意地面。
四、赔偿标准根据责任方确定:公交公司过错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乘客自身原因则无赔偿;第三人过错由第三人承担,若无法追责,公交公司在未尽安全义务范围内补充赔偿。建议保留医院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