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追讨工程款225万案例解析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2
债权转让追讨工程款225万案例解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注意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债权转让是否有效通知债务人?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欠款金额是否属实?以下结合《民法典》相关法条逐条分析。
第一,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本案中,受让人张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司法实践普遍认定此举构成有效通知。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张某的主体资格,进一步确认转让效力。
第二,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依据《民法典》第195条,权利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行为,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我们律师团队提交的催款函、律师函等证据,证明张某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在主张期间发生多次中断,未超过法定三年时效。
第三,关于欠款金额的核实。被告主张部分工程款已付或存在他人起诉情形,但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债务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我们律师团队通过与被告庭前对账,双方最终确认未付工程款为2,258,241.59元,被告当庭认可,法院据此判决支持该金额。
综上,本案关键成功因素在于:债权转让通知通过诉讼方式完成、时效中断证据链完整、欠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