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到制度:反垄断与质监站案的法律启示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2
从个案到制度:反垄断与质监站案的法律启示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注意到,近期有律师代理的两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分别涉及反垄断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领域。这些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法律适用是否应随制度演变而更新,以及个案能否推动法治进步。我们律师团队从专业角度,结合具体法条进行分析。
首先,在“全国纵向反垄断行政诉讼第一案”(案号(2017)琼行终【号)中,争议焦点是【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原告因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经销商“指导价”,被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处以罚款。我们律师团队认为,该条款对“垄断协议”的定义要求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本案中,企业市场份额极小,其行为不具备影响市场竞争的可能性。因此,仅凭协议文本认定垄断,忽视了效果要件。尽管最高法在(2018)最高法行申】号再审中维持原判,但该观点推动了《反垄断法(修正案)》对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的完善,使认定更科学。
其次,在“首例确认质监站已不是验收责任主体”案(案号(2022)琼01行终号)中,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当事人因已竣工项目被行政机关以“未经质监站验收”为由处罚。我们律师团队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发现随着“放管服”改革,相关法规已修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竣工验收责任主体已从质监站转为建设单位。行政机关依据旧法处罚,缺乏合法性基础。法院采纳该观点,撤销了处罚。此案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质监站不再是验收责任主体,为执法领域树立了新标准。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