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00万建设工程案历经三级法院,律师如何逆转胜诉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1
5700万建设工程案历经三级法院,律师如何逆转胜诉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近期复盘了一起标的额达57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下我们以代理被告的视角,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及法律依据。
一、争议焦点: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多项扣减项是否成立
本案中,原告主张工程款980余万元及利息,总标的约1151万元。我们律师团队针对原告提出的工程造价,逐项提出异议,并引用【民法典】第799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支付价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实际施工情况认定)进行抗辩。
二、具体法条逐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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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底板钢筋未施工
我们指出,现场勘验确认底板厚度仅21cm且未布钢筋,与设计图纸不符。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原告未按图施工,应扣除造价291万余元。法院采纳了该意见。 -
地下室顶板未按图施工
现场记录显示,顶板找坡层、防水层等未施工。我们依据【建筑法】第58条(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主张扣除造价70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 -
外墙水泥砂浆抹灰
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该部分工程已交还发包方自行施工。我们依据【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原则),主张原告未施工,应扣除造价65万余元,法院采纳。 -
主材调差
合同明确约定按实际采购票据调差。我们引用【民法典】第466条(合同解释规则),坚持按票据调差558万余元,而非原告主张的633万余元。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
三、关键法律依据总结
本案中,我们律师团队精准运用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9条关于工程量争议的认定规则,以及【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巨额诉求。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