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时代下 “本领域技术人员” 标准的挑战与应对 —— 以 DeepSeek 为例

山河动态 2025年6月11日 78

在当今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并深刻地改变着各个领域。以 DeepSeek 为代表的先进人工智能模型的出现,对传统的专利制度尤其是 知识产权维权律师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湖北山河东开律师事务所将从知识产权维权律师的专业视角,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对知识产权维权的影响,以及对知产律师和律所今后工作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引言

2025 年 1 月,中国人工智能企业深度求索发布的 DeepSeek-R1 模型,以其低成本、高性能和开源特性,实现了人工智能领域的突破性进展。这一技术革新预示着科学研究范式将发生重大变革,进入人机协同研发的第五范式 —— AI for Science。在这一范式下,人类的认知能力与人工智能的计算能力实现优势互补,加速了创新进程。然而,专利法中的知识产权维权 标准却未能充分适应这一变化,给知识产权维权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

二、以 DeepSeek 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维权的影响

(一)对专利维权的影响

  1. 现有专利制度面临挑战
    • 创新主体的重新定义 :DeepSeek 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过程中的深度参与,引发了对创新主体的重新思考。传统上,人类是创新的核心主体,但如今人工智能在数据收集、分析、假设生成等环节发挥着关键作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能够独立生成创新性成果。这就使得专利制度中关于人类创新主体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受到了冲击。
    • 侵权判定标准的改变 :人工智能的介入使得专利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隐蔽。侵权者可能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轻松规避传统侵权判定标准,例如通过对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微小改动或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类似的替代方案。这给专利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传统的侵权判定方法和标准亟需调整和完善。
    • 侵权证据收集的困难 :在人机协同创新模式下,创新过程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人工智能算法、数据集以及人类的创意输入等。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这些复杂的技术和数据交互过程中,导致侵权证据难以收集和固定。专利权利人在维权时,往往需要面对侵权者强大的技术防御和数据保密措施,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2. 法律适用的困境
    •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专利性 :目前,各国专利法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专利性尚未有明确统一的规定。DeepSeek 生成的创新成果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这使得专利审查机关在审查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专利申请时面临困难,也给专利权利人在申请和维护专利权时带来了风险。
    • 侵权责任认定的模糊 :当侵权行为涉及人工智能技术时,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变得复杂。人工智能开发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等都可能在侵权过程中扮演一定角色,但现有法律对于各方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这导致在维权过程中,专利权利人难以准确追究侵权责任,侵权者也可能借此逃避法律责任。
    • 现有法律框架的局限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是基于人类的创新活动而构建的,对于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创新模式和侵权方式缺乏针对性的规定和有效的应对措施。这使得在处理涉及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空白和局限,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二)对知产律师的影响

  1. 角色的转变
    • 从传统法律服务到技术与法律复合型服务 :知产律师不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运用者,还需要深入了解人工智能技术原理、应用场景以及技术发展趋势。只有具备跨学科的知识背景,才能准确理解客户的人工智能创新成果,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维权方案。
    • 从单一维权到综合性解决方案提供 :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复杂知识产权问题,知产律师需要从单一的维权角色向综合性解决方案提供者转变。不仅要帮助客户维护已有的知识产权权益,还要协助客户在创新过程中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以适应快速变化的技术环境。
  2. 业务范围的拓展
    • 新兴业务领域涌现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知产律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例如,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机协同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分配、人工智能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合规等方面,都出现了大量的新兴法律业务需求。知产律师需要及时关注这些领域的发展动态,积极开拓新兴业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跨领域业务合作加强 :人工智能技术与各行业的深度融合,使得知产律师的业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还需要与其他领域的法律业务进行交叉和融合。例如,在人工智能医疗、智能交通、金融科技等领域,知产律师需要与相关领域的律师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3. 工作方式的革新
    • 利用人工智能提升工作效率 :知产律师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例如,利用人工智能驱动的法律检索工具快速准确地获取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文献资料;借助人工智能辅助合同审查和风险评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 数据驱动的决策支持 :通过对大量知识产权数据的分析和挖掘,知产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数据驱动的决策支持。例如,利用专利数据分析竞争对手的技术布局和专利策略,为客户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通过对侵权案例数据的分析,预测侵权风险和维权成功率,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三)对律所的影响

  1. 律所战略调整
    • 业务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律所需要根据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趋势,对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加大对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业务的投入,培养专业团队,提升在该领域的竞争力。同时,积极拓展跨领域业务合作,与其他领域的律师事务所或专业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 品牌建设与市场定位 :在人工智能时代,律所的品牌建设和市场定位也需要与时俱进。突出律所在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优势和特色服务,加强市场推广和品牌宣传,提升律所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通过打造具有影响力的专业品牌形象,吸引更多的客户和人才,推动律所的可持续发展。
  2. 团队建设
    • 跨学科人才引进与培养 :律所需要引进和培养具备跨学科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包括既懂法律又懂人工智能技术的专业律师,以及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和商业运营的管理人才等。同时,加强对现有律师团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律师的人工智能技术和知识产权法律素养,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
    • 团队协作模式创新 :为应对复杂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业务,律所需要创新团队协作模式。打破传统的业务部门划分,建立跨领域的项目团队,促进不同专业背景的律师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通过团队协作模式的创新,提高律所的整体服务能力和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3. 管理模式变化
    • 知识管理与数据安全 :人工智能时代,知识管理和数据安全成为律所管理的重要内容。律所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管理体系,整合人工智能技术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资源,实现知识的共享和传承。同时,加强对客户数据和业务数据的安全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和律所的商业信誉。
    • 人机协同的管理模式探索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律所的广泛应用,律所需要探索人机协同的管理模式。合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科学性,同时充分发挥人类律师的创造力和判断力,实现人机优势互补。通过人机协同的管理模式,推动律所的数字化转型和创新发展。

三、结论

DeepSeek 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给知识产权维权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对专利维权而言,现有专利制度面临诸多挑战,法律适用陷入困境;对于知产律师和律所而言,角色、业务范围和工作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面对这些挑战和变化,湖北山河东开律师事务所建议所有知产律师和律所需要积极应对,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积极探索创新的业务模式和管理方式。同时,整个知识产权行业也需要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以适应智能时代的新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在人工智能时代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