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万设备款追索案:二审改判锁定责任主体
张女士的公司卖出设备后,买家突然注销,313万余元货款迟迟追不回。小王作为公司负责人,急得四处求助:“对方公司都注销了,我这钱还能找谁要?”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用两年诉讼给出了明确答案。
故事要从2016年说起。张女士的公司与某保安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总价496万元。设备全部交付后,保安公司只付了182万,剩余313万余元拖欠未付。更棘手的是,保安公司在2017年注销,资产在“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改革中被移交。张女士该向谁追讨?一审时,我们律师团队将保安公司原主管单位公安局列为被告,但调查发现,保安公司资产已整体移交给某市国资委。我们随即申请追加国资委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判决国资委承担付款责任,但我们预判:国资委作为行政机关,极可能上诉。
果然,国资委不服,向中院上诉,理由包括:其不是适格被告、设备欠款不在移交范围内、诉讼已超时效。面对上诉,我们律师团队主动调整策略,发现关键突破口——保安公司注销时,投资人公安局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企业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如违法失信,由投资人承担法律后果”。这份承诺书,成为锁定公安局责任的核心依据。
二审中,我们围绕三大焦点精准论证:第一,保安公司债务未清算,根据承诺书,公安局作为投资人应承担责任;移交协议只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采购合同签订于资产移交之后,保安公司仍以自己名义经营,债务应由实际接收方或投资人承担。第三,张女士公司提交多份催款函、律师函及通话录音,证明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最终改判公安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313万余元及利息。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企业注销不等于债务消失,【投资人承诺书】往往能成为锁定责任的关键证据。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