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科技公司及自然人股东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抗辩成功案
成功案例 2025年10月17日 97
代理律师:陈爱云 周叶
一、案例概述
某知名游戏企业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为由,将武汉某科技公司(下称 “我方当事人一”)及该公司自然人股东蒋某(下称 “我方当事人二”)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我方当事人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游戏手柄产品侵犯其 “计算机的操作器”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XXXXXXX.2),诉求包括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30 万元,并在天猫店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我方团队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抗辩策略,最终助力当事人获得法院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案件核心焦点
- 原告本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
- 被诉产品外观设计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 我方当事人一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二作为自然人股东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键抗辩策略
- 重复起诉抗辩:指出原告此前已就同一专利权、同一侵权主体(我方当事人一)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4) 鄂 01 知民初 350 号),且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我方当事人一承担相关责任。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与前案本质为同一主体的同一侵权行为,原告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无法律依据。
- 不侵权抗辩:提交被诉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的外观对比图,明确两者在功能键字符、产品底部螺纹孔等设计细节上存在差异,主张被诉产品外观与专利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 合法来源与股东责任抗辩:提供我方当事人一与深圳某电子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等第三方的采购记录及付款凭证,主张被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同时提交股东出资证明,证明当事人二已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独立经营,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决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与前案属同一侵权法律关系,原告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若再行判决将构成重复评价。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五、案例价值
本案为企业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重复诉讼提供了典型参考。通过精准把握 “一事不再理” 原则,结合产品设计差异、合法来源等关键证据,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自然人股东在公司独立经营情况下的责任边界,为科技企业规范经营、防范知识产权诉讼风险提供了实践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