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徐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胜诉案
成功案例 2025年10月17日 103
代理律师:隆万花 周叶
一、案例概述
原告曹某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将武汉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下称 “营销公司”)、该公司独资股东徐某及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 “开发公司”)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原告主张,其与营销公司签订《某项目认购协议》并支付 3 万元定金后,营销公司拒绝按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诉求三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6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我方团队接受曹某委托,围绕 “预约合同效力”“股东连带责任” 等核心争议展开代理工作,最终助力原告胜诉,成功追回双倍定金。
二、案件核心焦点
- 案涉《某项目认购协议》是否构成商品房预约合同,营销公司拒绝签约是否构成违约;
- 徐某作为营销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能否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 开发公司作为商铺开发企业,与营销公司是否存在委托销售关系,是否需对营销公司的债务担责。
三、关键代理策略
- 夯实预约合同及违约事实:提交《某项目认购协议》、3 万元定金转账凭证及营销公司开具的收据,证明双方存在预约合同关系且原告已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同时提供通话录音、现场照片及视频,佐证原告在约定签约日主动履约,却被营销公司无理由拒绝,营销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 主张股东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指出徐某作为营销公司唯一股东,需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因徐某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厘清开发企业责任边界:客观梳理证据链,明确原告无证据证明开发公司与营销公司存在委托销售关系,故开发公司无需担责,避免因证据不足扩大主张范围,确保核心诉求(双倍返还定金)聚焦。
四、判决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案涉认购协议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营销公司拒绝签约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6 万元;
- 徐某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对营销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原告无证据证明开发公司与营销公司存在委托关系,驳回对开发公司的诉求。
最终依照《民法典》《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营销公司十日内向曹某返还双倍定金 6 万元,徐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 650 元(已减半收取)由营销公司、徐某共同负担。
五、案例价值
本案为购房者应对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提供重要指引:一是明确 “认购协议” 的预约合同性质,定金可作为缔约担保,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二是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需举证证明 “公私财产独立”,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担责;三是购房者主张开发商担责时,需提前固定 “委托销售” 等关键证据。本案通过精准代理,有效维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为类似房产认购纠纷的维权提供了实践参考。